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2954号
原告:杭州众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丰潭路669号5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888号8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众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众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案涉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众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4.58元,由原告杭州众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