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808号之二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
市黄埔区凤凰三路2号1栋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
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192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艾虏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真南路4929号1幢8层8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芸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
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
塔区西部大道2886号融创西**院21-20110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图建筑装
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艾虏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芸吉装
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
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工程材料(广州)
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0元,减半收取计3,360元,由原告**工
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王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