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与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808号 申请人:**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凤凰三路2号1栋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华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192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艾虏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929号1幢8层8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市芸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部大道2886号融创西**院21-20110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艾虏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芸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9,346.9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艾虏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芸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9,346.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17元,由申请人**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王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