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8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凤凰三路2号1栋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华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192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艾虏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929号1幢8层8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市芸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部大道2886号融创西**院21-20110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艾虏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芸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四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9,346.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艾虏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芸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9,346.9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王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