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与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8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凤凰三路2号1栋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华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192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艾虏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929号1幢8层8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市芸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部大道2886号融创西**院21-20110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艾虏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芸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四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9,346.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艾虏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芸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9,346.9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王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