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嘉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魔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民初145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嘉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美,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魔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荆超,职务不详。
上海嘉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魔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沪0101民初14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魔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现上海嘉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魔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荣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慧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