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659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嘉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318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嘉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