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321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渭南市临渭区XX中心,住所: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曹净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笠,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渭南市临渭区XX中心(以下简称丰胜销售中心)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陕西法院微庭审业务平台)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丰胜销售中心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56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8000元;3、诉讼费10226元、保全费3733元、保单费用1285元均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0日,XX镇XX段防腐木购买施工事宜签订了《</span><aname="Label_msg_5680"><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XX镇XX段</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防腐木施工合同》,后原告即依约向被告履行了防腐木的交付和施工,双方于2021年5月14日进行了结算,被告供应向原告支付2307230.92元,其中1780000元已履行,剩余527230元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公司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理中辩称,丰胜销售中心尚未完成该合同的履行,**公司在提出让丰胜销售中心进行维修返工,但丰胜销售中心未进行维修返工。**公司已经支付178万元的款项,已经超额支付。对于丰胜销售中心诉请的保单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丰胜销售中心提供的木材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合同也未完成履行,故请法院依法驳回丰胜销售中心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防腐***已发生直接费用20万元;2、判令反诉被告对不合格部分重新施工,更换维修所有不合格的防腐木,完成后续油漆工作,材料及人工费总计20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01126.73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反诉被告承担。
本案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请及提交的《</span><aname="Label_msg_5681"><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XX镇XX段</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防腐木施工合同》、上海**延***工程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因履行产生的争议。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无效。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本案应当移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