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7883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建材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金地社区福强路4233号金***0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老芦公路858弄302号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嘉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318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建材商店与被告上***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建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246元,公告费390元,合计2,661元,由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建材商店负担。
审 判 员 朱 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瞿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