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788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建材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金地社区福强路4233号金***0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318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建材商店与被告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作出(2022)沪0115民初4788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5,242.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建材商店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5,242.54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朱 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瞿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