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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建材商店与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788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建材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金地社区福强路4233号金***0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318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建材商店与被告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作出(2022)沪0115民初4788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5,242.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建材商店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5,242.54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朱 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瞿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