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0166号
原告: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318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笠,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