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

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亿宴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武昌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金亿宴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金亿宴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3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捷朗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娅
审判员***
审判员吴艳
法官助理*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