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

南京讯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1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讯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泰山镇桥北村迎江路。
法定代表人:梁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武昌路559号A楼561室。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金亿宴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上诉人南京讯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金亿宴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讯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讯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讯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73.5元,由上诉人南京讯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伟
审判员王路
审判员龚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