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执38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武昌路559号A楼561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高,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亿宴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梁飙,总经理。
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亿宴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2019)苏民再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3308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9901号民事判决;解除江苏金亿宴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江苏金亿宴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返还25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驳回江苏金亿宴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4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2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762元,合计95524元,由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负担48554元,由江苏金亿宴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970元。因被执行人江苏金亿宴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捷朗展览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金亿宴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5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金亿宴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380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金亿宴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5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金亿宴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再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亮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毛柏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