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115民初35683号
原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景泰公司)与被告上海颢晴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颢晴公司)、上海颢兴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颢兴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颢晴公司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原告要求被告颢晴公司支付欠付的15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对应逾期付款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颢晴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和保全担保费1,200元,符合合同约定,费用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撤回了对被告颢晴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颢晴公司签订设计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设计服务。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原告为被告颢晴公司提供了服务后,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结算金额为268万元(原合同金额248万元,增加金额20万元)
为本案诉讼,原告支付了律师费6,000元和保全担保费1,200元。
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颢兴公司的起诉,表示如果有争议,另案起诉。
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设计服务合同、结算协议、竣工验收单、律师代理合同及发票、担保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上海颢晴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的费用15万元;
二、被告上海颢晴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颢晴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和保全担保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计1,722元,保全费1,300元,共计3,022元,由被告上海颢晴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立转
法官助理 樊如意
书 记 员 樊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