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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莱诚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叶轩铭。 委托代理人高兴,上海市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阳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 被执行人上海泉继洪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正洪。 申请执行人上海莱诚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阳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平公司)、上海泉继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继洪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2)闸民三(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泉继洪公司早在2007年4月5日被吊销营业务执照。另本院至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证券结算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工商管理局对阳平公司、泉继洪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到阳平公司在中国银行有帐户,并对该帐户进行了冻结,但该帐户的金额远不能清偿执行标的。查到阳平公司在上海阳平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25%的股份(该公司的总出资额为20万元,阳平公司出资5万元),本院也依法查封了该股份。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阳平公司在上海阳平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份的执行要待评估和拍卖、变卖后再作处理。根据上述情况,申请人的债权一时难以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莱诚装潢有限公司依据依据本院(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执行的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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