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审被告:智月中,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审被告:***,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审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465弄60号。
法定代表人:智月中,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民初23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没有作出对被上诉人财产的侵权行为,故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号XX号系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