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403民初58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徽金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家勇
书记员 许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