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京0114民初91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九十七元,由原告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笛
书记员 方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