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国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8民终1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国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2577号5幢4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国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西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国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国肽公司一审诉讼请求,驳回蓝西公司一审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1.一审认定国肽公司从2019年7月28日起对案涉工程实际使用错误,国肽公司未实际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2019年1月11日,国肽公司与蓝西公司签订《研发检测中心工程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蓝西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2019年5月31日完工,2019年7、8月间,蓝西公司工作人员在工程尚未完工,相关设备参数与设计不符的情况下,以回去整理竣工资料为由,未经国肽公司同意撤出工程现场,并于2019年8月底向国肽公司交付钥匙。所谓的钥匙既包括设备钥匙,也包括房间钥匙,房间钥匙原本属于国肽公司,蓝西公司施工工程实际就在国肽公司已有房屋内进行空调系统的设备安装和调试。国肽公司接收钥匙的原因系蓝西公司人员擅自撤场,而不是将工程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第10.1条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蓝西公司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国肽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2份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以国肽公司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项目施工方案及整体调试和验收计划、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为依据验收。如蓝西公司如约完成工程施工,应如约向国肽公司提请竣工验收。实际上蓝西公司尚未完工,相关设备参数与设计不符,所以才不能如约向国肽公司提请工程验收。国肽公司接收钥匙后,从表面上就发现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于是向蓝西公司反映并要求维修,蓝西公司虽派人来过一次现场,但迟迟未能维修、调试工程达到正常运转状态,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时至今日,工程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国肽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故国肽公司未予支付剩余130万元工程款,并要求蓝西公司支付违约金。2.案涉工程至今未通过竣工验收,且经鉴定存在诸多问题,蓝西公司应如约向国肽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中,国肽公司申请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经法院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质量鉴定意见:(1)管道未作0.5mm厚度铝板保护层,不符合设计要求;(2)未安装蓄水罐(也叫蓄能罐),不影响设计功能的实现,符合设计要求;(3)循环水泵的技术参数低于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4)两张图纸的设计参数存在差异,属于设计疏忽造成;(5)实验室管道断裂应属于后期形成;出风口多处未做密封,属于施工不到位造成;(6)总控制柜和控制面板等不在同一楼层,可以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来解决。通过鉴定意见,可以看出蓝西公司的施工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根本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更无法正常使用。然一审法院错误认为鉴定意见反映的质量问题并未指出工程不能使用,蓝西公司亦表示对这些问题进行整改,国肽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蓝西公司已维修过质量问题,而不支持国肽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实际上,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国肽公司多次要求蓝西公司进行维修整改,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蓝西公司派人来过现场一次,但从未整改、调试到正常使用标准。 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错误,该规定主要针对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本意为建设工程已经完工,但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所涉工程实际为空调系统的设备安装和调试,蓝西公司在国肽公司已有房屋内进行施工,在施工尚未全部安装完成,空调系统设备尚未调试到正常使用标准的情况下,擅自撤场,将钥匙交给国肽公司,一审不应机械地套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错误认定国肽公司将工程投入使用。一审判决结果导致蓝西公司在施工未完成、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下,收取全部施工款;国肽公司却要支付全部施工款,接收一个未完工且质量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的工程,有悖于公平和诚信原则。 蓝西公司辩称,一、关于钥匙交接及工程完工、使用时间问题。国肽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2019年7月26日、2019年8月6日,蓝西公司已经向国肽公司交付系争工程项目的所有钥匙,且交付钥匙显然不是因为蓝西公司擅自撤场。从钥匙交接表可知,蓝西公司交付的钥匙每个房间多达三把,显然是双方正式的工程交接行为,足以证明系争工程已经完工。国肽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蓝西公司交接钥匙是为了擅自离场,其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也未表示要求蓝西公司进场继续施工。国肽公司称系争工程未完工,却无证据证明其有未完工而继续施工的要求及相关表述,反而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竣工资料,证明国肽公司已经收到蓝西公司提交的竣工图纸等竣工资料,现称施工未完工、未竣工、未使用,严重脱离客观事实。二、关于国肽公司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原因问题。蓝西公司一审中提供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蓝西公司在系争工程交付后向国肽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等反复进行催款的事实,国肽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均多次表示其公司财务资金紧张不能付款,但从未提到蓝西公司存在违约、质量问题或擅自撤场等而拒绝付款的事由。三、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意见可知,蓝西公司交付的系争工程存在的问题均不属于可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工程施工质量问题,且鉴定报告提到系争工程管道断裂问题系后期形成。另,鉴定报告提到的质量问题总体分为两类,一类如出风口密封问题以及屋面管道保护层等工程表面问题;另一类如蓄水罐、循环水泵技术、两份设计图纸不一致未在图纸会审中解决和控制柜优化等问题。对于第一类问题,依照合同约定国肽公司在通知蓝西公司整改或修复后可以解决,第二类问题,鉴定报告已经认定不影响正常使用。综上,本案不存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质量问题情形,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蓝西公司支付违约金4366000元;2.判决蓝西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修理或更换空调系统直至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标准。 蓝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国肽公司支付蓝西公司拖欠的工程款1300000元;2.判决国肽公司支付逾期工程款违约金2632500元(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照应付工程款的3‰/天暂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仍要求按照3‰/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决蓝西公司对国肽公司名下的研发检测中心工程项目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1日,国肽公司作为发包人,蓝西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安徽国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检测中心工程项目》合同一份,合同载明:1.1工程名称:安徽国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检测中心…1.3工程内容:本次项目工程建设包括:装饰装修、强弱电、给排水、暖通空调、气路、自控、实验室、家具等其他设施的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1.4工程工期:2019年2月20日,竣工日期:2019年5月31日,工期:120天…3、合同总额及承包方式,3.1合同总额(或者称为工程总造价)即委托乙方建设的研发检测中心工程项目:装饰装修、强弱电、给排水、暖通空调、气路、自控、实验室家具所签订合同总金额为¥118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捌拾万元整),开具10%增值税专用发票。3.2承包方式:该项目采取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等方式进行工程总承包。3.3特别说明,合同中因市场价格调整等市场风险导致合同费用增加或者减少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乙方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如因甲方原因增加、减少合同内容的,双方补签增项、减项合同,一起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3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如有变动和增加部分,乙方发送图纸及变更单至甲方指定邮箱。4、开工日期,2019年2月20日。甲方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负责人:***…4.3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4.3.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批准乙方提供的图纸;4.3.3甲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4.3.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4工程竣工,4.4.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4.4.2因乙方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6、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标书和设计文件相关标准为依据,如果没有特别规定,本工程适用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同时存在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则执行其中最高的标准…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8、付款方式,8.1开具10%增值税专用发票,8.2合同签订后5天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30%作为乙方材料进场预付款。8.3主要隐蔽工程排风主管道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主体设备进场前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30%,同时开具60%合同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8.4工程完成安装(施工)并通过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开具剩余40%合同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35%。8.5工程合同的5%作为项目质保款,验收合格后12个月后支付…10、竣工验收,10.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2份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以甲方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项目施工方案及整体调试和验收计划、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为依据验收。10.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10.7工程未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双方已约定的除外),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11、质量保修,11.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防渗漏,为5年;11.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11.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5年;11.4家具工程,为5年…12违约,12.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甲方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按当期应付金额的3‰/天支付违约金,按日连续计算。12.2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按合同总金额的3‰/天支付违约金,按日连续计算。12.2.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按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12.2.2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15天以上或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须整改或修缮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有费用乙方承担。如整改或修缮完成后经甲乙双方认定的第三方机构检测仍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且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14、合同解除,14.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4.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4.2.2因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4.2.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面将不履行合同义务。14.2.4一***履行合同义务,经另一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上述合同签订后,蓝西公司进场施工。2019年5月6日,蓝西公司向国肽公司发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我方本期完成了送、排风管道、空调水管等主要工程隐蔽验收工作,按施工合同的规定,本期申请支付该项工程款共(大写)叁百伍拾肆万元整(小写:3540000元)。2019年5月10日,国肽公司员工***在该申请表上甲方工程项目部写明:1、已完工程进度情况属实;2、已完工程量清单直接费合计约458万元,4、附件已进场设备及材料“情况属实”符合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2019年6月26日,国肽公司发工作联络函给蓝西公司,载明:检测中心卫生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进场瓷砖、卫生器具没有按照甲乙双方约定品牌进场,应全部退场,现将瓷砖(墙地砖600*300)、卫生器具,可供品牌推荐如下“冠军…”,你方在确认品牌后提报相关样品给甲方工程项目部确认备案。蓝西公司员工***在该函上签字。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蓝西公司陆续将案涉工程的相关钥匙交由国肽公司,双方在检测中心交接表上签字确认。2020年7月31日开始,国肽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蓝西公司反映案涉工程空调设备等使用出现问题,双方就设备的维修一直沟通。本案审理过程中,国肽公司申请对蓝西公司施工的研发检测中心项目进行工程质量鉴定。2021年10月22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1、鉴定对象管道未作0.5mm厚度铝板保护层,不符合设计要求;2、鉴定对象现场未安装该蓄水罐,不影响设计功能的实现,符合设计要求;3、鉴定对象循环水泵的技术参数低于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4、鉴定对象两张图纸的设计参数存在差异,属于设计疏忽造成;5、鉴定对象实验管道断裂应属于后期形成,出风口未做密封措施,属于施工不到位造成;6、鉴定对象总控制柜、控制面板等不在同一楼层的,可以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来解决。 经查,国肽公司共支付蓝西公司款项10500000元,具体如下:2019年1月16日付款3540000元,2019年5月13日付款3540000元,2020年1月2日付款1000000元,2020年5月6日付款300000元,2020年7月2日付款500000元,2020年7月10日付款400000元,2020年7月30日付款300000元,2020年8月27日付款200000元,2020年9月29日付款520000元,2020年12月1日付款200000元。 另查明:2021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综合本诉、反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答辩情况,本案本诉、反诉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工程是否已经竣工,如竣工,案涉工程是否逾期竣工,逾期竣工的责任如何负担;2.案涉工程合同是否满足解除条件;3.剩余案涉工程款是否满足支付条件,如可以支付,国肽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如何计算;4.蓝西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有无依据。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国肽公司与蓝西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综合国肽公司与蓝西公司的聊天记录及钥匙交接的事实,能够认定国肽公司在2019年7月28日钥匙交接之日起对案涉工程实际使用,其主张案涉工程并未竣工验收与实际使用存在矛盾。国肽公司作为发包人,对案涉工程使用的行为视为认可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其辩称案涉工程并未竣工验收的意见不予采纳。案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实际完工的日期为2019年7月28日,案涉工程已逾期竣工。蓝西公司辩称逾期竣工问题是国肽公司多次变更案涉工程的方案,拖延确定相关的内容以及电容增亮和交叉施工的原因导致,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故国肽公司有权主张蓝西公司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现国肽公司主张蓝西公司以合同总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给付违约金的意见予以支持,但违约金应计算至2019年7月28日,数额为293739元(11800000元×3.85%×4÷365天×59天=293739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因蓝西公司不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故案涉合同不满足双方约定解除的条件,现国肽公司主张案涉工程质量不达标,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蓝西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对此,虽然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该鉴定意见并未指出上述问题会导致案涉工程不能使用,蓝西公司亦表示愿意对鉴定报告中载明的可能影响国肽公司使用的问题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进行整改或者修改。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因蓝西公司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蓝西公司须整改或修缮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整改或修缮完成后经双方认定的第三方机构检测仍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国肽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涉及的法定解除权成立前提系蓝西公司整改或修缮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现国肽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蓝西公司已维修过鉴定报告载明的问题,故案涉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并不成就,国肽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3,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国肽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国肽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不能给付剩余工程款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国肽公司辩称蓝西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先开具工程款发票的抗辩意见,经审查认为,给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给付发票是承包人的从给付义务,承包人开具发票与否,不影响发包人支付包括税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且双方在案涉合同中亦未明确蓝西公司不及时开具发票,国肽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国肽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计算问题,合同中约定以当期未付金额按照3‰/天计算,国肽公司认为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予以调整,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蓝西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过高,酌定调整为按当期未付金额以2021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蓝西公司主张的未付款项1300000元中有590000元(总金额11800000元×5%)属于质保金,计算期限应从质保金届满之日起计算。故蓝西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式数额如下:①截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工程款710000元的利息:710000元×3.85%×4÷365天×639天(2019年8月2日至2021年4月30日)=191420元,质保金590000元的利息:590000元×3.85%×4÷365天×278天(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69202元;②自2021年5月1日起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之日止。 关于争议焦点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蓝西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有权主张就该装饰装修工程优先受偿。但最后一笔工程款的给付日期为2020年7月27日,蓝西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法院主张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期限,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国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293739元;二、驳回安徽国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安徽国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0622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后续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起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之日);四、驳回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2894元、鉴定费96000元,共计138894元,由国肽公司负担129900元,蓝西公司负担89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130元,由蓝西公司负担11530元,国肽公司负担7600元。 一审中,国肽公司提交的证据三会议签到表,拟证明双方2019年7月17日召开会议,内容为工程尚未竣工,不具备验收条件。该份证据仅有一份会议签到表,根据本院要求,国肽公司二审补充提交会议记录(录音+文字整理资料)一组,对其一审证明目的予以补充。蓝西公司认为,该录音证据不能证明国肽公司的证明目的,却证明蓝西公司对系争工程已完工、双方已完成竣工验收:1.对录音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录音最后段落中,国肽公司明确表示对蓝西公司所做系争工程整体比较满意,文字资料中未完整体现;2.即使录音真实,恰恰证明2019年7月17日双方已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的事实,国肽公司称系争工程尚未完工、蓝西公司擅离现场与客观实际不符;3.录音文字第5页,***表示“我们尽快落实一下,然后图纸我们过一会,反正我们今天带过来了,您先看一下,如果没有问题后天我们就盖竣工章”。以上可知,蓝西公司在2019年7月17日左右已向国肽公司提交竣工资料,双方对系争工程已进行了竣工验收。 蓝西公司二审向本院补充提交2021年3月26日国肽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目录,拟证明:国肽公司起诉时第一次陈述案涉工程直到2019年8月份才全部完成,变更诉请后陈述蓝西公司未完工案涉工程,并擅自离场。证据目录中对2019年7月17日会议签到表的证明目的陈述也前后矛盾,第一次陈述会议内容为双方工程验收前召开的会议,说明当时工程竣工是客观事实,变更后陈述工程尚未完工。前后两次陈述矛盾,与客观事实不符。 国肽公司质证认为,其一审第一次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因疫情关系不在安徽郎溪,未能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在充分了解案涉情况的基础上变更了原诉讼请求,并对事实和理由做出了相应变更,符合客观事实。会议签到表原来的内容是看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也不能证明完工,即使2019年8月工程已经全部完成,也只是表面上完工,空调系统涉及到调试和运行问题,不能视为2019年8月案涉工程符合要求的完成。同时会议签到表可以证明案涉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本院经审查,国肽公司补充提交的2019年7月17日会议录音及文字资料,蓝西公司对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且与有双方员工签字的签到表相互印证,对录音及文字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能否达到国肽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将在判决理由中综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评判。 蓝西公司二审提交的民事诉状和证据目录,系国肽公司2021年3月26日向法院起诉时首次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目录,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对一、二审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内容的审查,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19年7月17日,蓝西公司的代表***、***、夏文娟与国肽公司的代表***、***、***、***等召开会议。会议内容有: ***:1.提供资料;2.除了提供资料,第二是您要有相关资源可以提供,相关的仪器提供相关的配合。 ***:质量体系认证、清真认证需要提供一些资料,这个没有问题。 ***:使用这个,主要是***、***就是初期使用单位问题,下周提供初步的各项指标,洁净时间、压差、验收报告,然后安排第三方。 …… ***:工程这块我来说一下……实验室的验收分3个部分,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是否规范,再一个就是检测。性能检测,系统、洁净度、风量、风压、光照、声效进行相关检测…… …… ***:我不知道当初合同约定是你们委托第三方还是我们委托第三方验收,要是当时约定由我们委托,我们委托……但是就今天目前工程来讲应该说第一作为竣工验收条件来讲具备条件,现在除了卫生间蹲位的隔板没有上,还有那个ups电源约定是我们这块弄还是怎么约定的,内部涉及到设备现在应该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现在还有资料这块。 ***:资料我们这边基本已经好了,然后那个竣工图已经好了。 ***:要把这个竣工资料交给我们初审一下……就是一会樊经理这块把这个日程表给我拿一下,什么时候申请验收,什么时候各项检测数据都报给我。 录音中最后有“整体比较满意”说法。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1.案涉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国肽公司向蓝西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能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1,2019年7月26日至8月22日,蓝西公司与国肽公司签订交接表,将案涉工程钥匙陆续交付国肽公司,国肽公司予以接收。国肽公司上诉称蓝西公司在工程未完工情形下擅自离开工程现场,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其一,双方2019年7月17日召开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为案涉工程已完工,双方准备组织竣工验收,国肽公司工作人员明确认可,作为竣工验收条件已经具备,且蓝西公司表示当时已经完成竣工图。其二,2019年7月26至8月期间,双方签署三份交接表,蓝西公司将案涉工程钥匙分批交付国肽公司。其三,国肽公司一审提举的竣工图能够证实蓝西公司已向国肽公司提供了案涉工程竣工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故国肽公司上诉称案涉工程并未竣工验收并交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经郎溪县人民法院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存在以下问题:1.鉴定对象管道未作0.5mm厚度铝板保护层,不符合设计要求;2.鉴定对象现场未安装该蓄水罐,不影响设计功能的实现,符合设计要求;3.鉴定对象循环水泵的技术参数低于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4.鉴定对象两张图纸的设计参数存在差异,属于设计疏忽造成;5.鉴定对象实验管道断裂应属于后期形成,出风口未做密封措施,属于施工不到位造成;6.鉴定对象总控制柜、控制面板等不在同一楼层的,可以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来解决。以上问题,均不属于可导致国肽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现其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蓝西公司支付违约金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024元,由上诉人安徽国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