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800号
原告:上海半球档案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富荣经济开发区富泉路3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2577号5幢4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半球档案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半球档案设备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半球档案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半球档案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奕麟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