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21民初1394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千由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G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2U8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2577号5幢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7084642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千由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千由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千由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千由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千由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蓝西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