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荔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荔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10115号
原告上海荔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长青,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荔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长青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因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荔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