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特227号
申请人上海荔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X。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XX镇XX村XX号。委托代理人***,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荔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上海荔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园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863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的职务是现场项目管理员,其所在工地第一期已于2015年8月15日竣工,第二期工程将于2016年9月才开工,期间***的工作岗位不存在。所以双方协商在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将***工作岗位在工程部内部做调整。荔园公司于2016年1月24日电话告知***到工程部报到,但***没有去。荔园公司于2016年1月26号以微信形式发出员工调岗通知书,然直到2016年1月28号***也没有到新岗位报到,也没去原岗位上班。从2016年1月24日起算至28日已经超过了3天,根据荔园公司现场管理制度第四项的规定,荔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仲裁裁决荔园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荔园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二项。被申请人***答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荔园公司出具的员工调岗通知书明确,调岗从2016年1月26日起开始执行。***在2016年1月26号下午4点才在微信上收到荔园公司的调岗通知书(落款是2016年1月25日),2016年1月28号下午2点才通过微信收到旷工通知书。按此计算***不存在旷工三日的事实。所以荔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查明,荔园公司2016年1与28日出具通知书,内载“致:现场项目管理员***:从公司1月25日给予你发出的调岗通知书到今天为止,因你连续3日未到岗,依公司现场管理制度第(四)现场考勤制度中第三条内容,连续旷工三日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并按公司制度属于自动离职……”,现荔园公司主张从2016年1月24日起计算旷工天数,与通知记载不符。而且,虽然荔园公司的员工调岗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然荔园公司亦承认于1月26日以微信形式发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1月24、25日口头通知过***。此外,荔园公司在仲裁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在工地第一期实际竣工的时间,也没有对调岗的合理性、客观性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据此仲裁委员会认定荔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上述分析,荔园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荔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863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荔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成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