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梦启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梦启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79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梦启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邵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德强,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
上诉人上海梦启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德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9)沪0151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梦启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梦启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梦启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梦启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徐丹阳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章晓琳
审判员 易苏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菁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