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味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大道8号3幢附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镇堡港路109号6幢114室(上海堡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味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57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重庆味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因工程地点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案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