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彭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彭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23民初1489号
原告:安徽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光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彭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传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彭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安徽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安徽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新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慕 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