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彭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彭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皖垚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20执806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20执80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彭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彭传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皖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长青。
本院在执行上海彭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皖垚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6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燕明
审判员  李永林
审判员  洪 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寅飞
审判长  沈燕明
审判员  李永林
审判员  洪 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寅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