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8275号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9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翌晨
书记员 何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