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24民初3856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原告。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