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初3048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兴洲建筑劳务服务队,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岭南乡立功村进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4MA2BGQNH4R。
经营者:***,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岭南乡立功村进路2-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上虞万百建筑劳务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小越湖村越湖王老岙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4MA2D8D0W3W。
经营者:***,男,199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小越湖村越湖王老岙1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490433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兴洲建筑劳务服务队与被告绍兴上虞万百建筑劳务服务部、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兴洲建筑劳务服务队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兴洲建筑劳务服务队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兴洲建筑劳务服务队撤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兴洲建筑劳务服务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