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1635号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西路308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龙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98号607A-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龙企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