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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润致建材商店与上海龙企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630号 原告:唐山市路南润致建材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交通旅馆院内。 经营者:***,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凇沪路98号607A-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市路南润致建材商店与被告上海龙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路南润致建材商店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