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630号
原告:唐山市路南润致建材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交通旅馆院内。
经营者:***,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凇沪路98号607A-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市路南润致建材商店与被告上海龙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路南润致建材商店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