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5执2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源宏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书院南街1号院10号楼6层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0635315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490433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源宏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民终1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4年3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源宏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2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9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执行费12025元,总计932025元(利息另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保险、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查询,并在执行查控系统外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经查询,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发起本案标的的冻结,冻结期限自2024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除上述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三、本院已委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处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未反馈被执行人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7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