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7789号
原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平陵中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山国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光明路505号A座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原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追加昆山国浩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国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国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00元,减半收取41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200元,由原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柴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