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谈金虎诉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辖终1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谈金虎,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00号南楼403-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5民初16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信息网络被侵权人住所地□产品制造、销售、服务提供地■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所在地
据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平
审判员***
审判员*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