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某、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02民初168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 被告:镇江某某置业有限公,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镇江某某置业有限公(以下简称某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诉称,1.判令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060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606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班组施工协议》,被告某某公司将承接的被告某某公司的镇江万科翡翠江湾项目8-10#、17-27#楼精装修室内及公共部位施工工程转包给原告。合同价款按实结算,质保期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承包范围的装修工作且验收合格。后经被告审核确认,工程款为1747135元。被告已付1541074元,尚欠206061元。被告某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在欠付被告某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故为诉讼。 经审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2025)沪03破219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王某某对某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案中,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上海某某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某某公司管理人,并于2025年3月20日发布公告,告知债权人应于2025年5月23日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3月18日受理王某某对某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且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故原告李某某依法只能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