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民终2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1962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4)苏0311民初9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袁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