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04民初1036号
原告:南昌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
原告南昌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南昌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降低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原告南昌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应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昌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南昌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受理费51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