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5770号
原告:上海兴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82140424C,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路502号第2幢129室。
法定代表人:沈日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徐,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德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62859482H,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华路18号8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兴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德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兴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兴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0368元减半收取1018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兴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