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展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展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涌湖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01执332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展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涌湖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展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涌湖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沪0101民初23363号民事确认:被告涌湖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展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0000元、滞纳金人民币554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涌湖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展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涌湖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号牌号码为沪B4XX**、沪A4XX**的二辆汽车,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吴乐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