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展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展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涌湖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1民初20687号
原告:上海展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鲁云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俊,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涌湖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冯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琳楠。
原告上海展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涌湖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3.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6.60元,由原告上海展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巍琦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