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5164号
申请人: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民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民绿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民绿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民绿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穆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