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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791号之二 申请人: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大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165弄13号4室10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沪樊路728弄16号2幢。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3)沪0107民初7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现申请人请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