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791号之二
申请人: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大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165弄13号4室10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沪樊路728弄16号2幢。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3)沪0107民初7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现申请人请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