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执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新马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165弄13号4室10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4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 寿 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宾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