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辰智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置辰智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金程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民辖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165弄13号4室10座。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建工金程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3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建工金程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3)湘0204民初1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房屋瓦分项工程分包合同》第14条约定的条款属于仲裁条款,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5条的规定,本案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应告知被上诉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其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株洲绿地**一期一标段项目屋面瓦分项工程分包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协商不一致时,双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内部承包协议签约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仲裁最终结果为准”,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应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管辖应适用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