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74民终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上诉人某某公司1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07民初16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公司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公司1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