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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74民终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上诉人某某公司1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07民初16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公司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公司1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