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24018号
原告:某某公司1,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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