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辰智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有限公司1与某某有限公司2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24018号 原告:某某公司1,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