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辰智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鸣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置辰智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07民初16911号 原告:上海鸣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东街1号第8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辰智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165弄13号4室10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置造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A区61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上海置辰智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鸣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谷公司)与被告上海置辰智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辰公司)、被告上海置造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造家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鸣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置辰公司、置造家公司连带向鸣谷公司偿付票据款300,000元;2.判令置辰公司、置造家公司连带向鸣谷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日2023年4月7日为5,353.33元);3.本案诉讼费由置辰公司、置造家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9日,置辰公司开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30829000354820220129165292629,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9月30日,票面金额为300,000元。置辰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且该票据上显示“可以转让”,收票人为置造家公司。经背书转让,2022年2月9日,鸣谷公司从置造家公司处取得该汇票。汇票到期后,2022年10月13日,鸣谷公司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付,其据付理由为“DC08-商业承兑汇票承兑账户余额不足”。目前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鸣谷公司有权要求置辰公司、置造家公司连带偿付票据款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置辰公司、被告置造家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鸣谷公司全部诉请。置造家公司系置辰公司间接控制的孙公司,置造家公司与鸣谷公司就闵行江川社区MHP0-1102单元26街坊26-08地块项目曾签订一份《吊顶供货安装工程合同》,案涉商业承兑汇票系针对该合同项下的付款。《吊顶供货安装工程合同》实际上是在鸣谷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置辰公司原材料部负责人***主导下共同签订。***与***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曾为承接案涉工程项目向***、项目经理***及项目材料员等人行贿。***在负责公司对外采购过程中,涉嫌以虚高价格进行采购涉嫌职务侵占。对此,置辰公司已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已于2023年1月9日对***等人涉嫌职务侵占决定立案,案号为沪公普(经)立告字〔2023〕00006号。置辰公司因此认为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请求驳回起诉移送公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置辰公司业务人员***涉嫌职务侵占已被立案调查,现鸣谷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个人间存在款项往来等利益输送行为,本案可能与***涉嫌职务侵占罪有关。故鸣谷公司起诉所涉事实涉嫌经济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鸣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刘  晶 书  记  员:***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