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9146号之一
原告:上海中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M区359室。
法定代表人:鲁召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建,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亿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雅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亿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上海中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颖尔
人民陪审员 孙 苗
人民陪审员 黄凤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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