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太飞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中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3991号
原告:上海太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沈砖路建新221号2幢1层B区152室。
法定代表人:张亚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红波,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XXX弄XXX-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鲁召良。
原告上海太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太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95.6元,减半收取计10,047.80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 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钱立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